image
  

  過年之前,在淡季的時候,比較充裕可以打一些專業性的文章,讓大家知道很重要的權益義務,寫這些也是希望,在我周遭別再聽到,法律稅法只會保護懂得人,小老百姓完全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

有一句話很受用,也送給大家:擁有知識才能有決策權,無知盲從只有參與權

這次先談大部分人最關心的如何節稅?我們先談論最大宗的正常買賣過戶.

 

房地合一稅之課稅公式:

  • 課稅的稅基<拿去X稅率的數字>
  1. 課稅所得賣屋成交價-買屋價格-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現在逐一地向各位說明
  1. 賣屋成交價:
    101年開始的實價登陸後,只要是買賣取得的房屋,每一件都強制性的要求過戶但萬一出現無登錄,屋主也未主動提供成交價者,那麼有下列認定方式:
    a.銀行貸款估價價格
    b.仲介公司買賣資料
    c.法院拍賣
    d.報章雜誌的市場價格

  小結裡面的估價機構大多屬於保守估價,以及採客觀價格,有很高的機率政府的估價是低於自己實際的購買價格,那麼你不申報,很有可能被政府多課稅金,記住,只要房子需要過戶,就不可能逃過國稅局的魔掌

  1. 買屋價格
      這是大家最容易疏忽的地方,所以要再強調它的重要性每一次的買屋原始契約一定要保存好,一旦實價登錄查不到或是買賣契約遺失或滅失等政府會以下列方式認定您當初的購入價格:
    買屋成本買屋當時日期的房屋評定現值+土地的公告現值)x消費者物價指數,法條請參照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六

        看起來沒什麼,如果政府價格每一年都有調整,不是每一年稅金都在漲嗎?那麼應該會跟自己的買屋價格差不多吧???喔~不,差很大,差很大,差很大,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為什麼政府每一年都要調,就是因為政府的官方價格跟市場上的實際價格差很大,也不可能一次把價格調到等於市場價格,所以政府才需要每年調,以105年的市價與政府土地+房屋的總價之差距,仍然差有3成左右的幅度。
      所以重點一句話:如果報稅的時候,無法證明自己買屋的價格,那麼稅金差多少??
    就是30趴,例如:本來100萬的稅金,變成130萬。
        那麼遺失的買賣契約書有辦法補救嗎?有三個方式:
    a.
    找當初的簽約代書,提供買賣合約書的影本。
    b. 如果過戶流程中,有履保的第三公正銀行帳戶,做資金控管,那履保公司也有留存契約書。
    c. 101年8月1日號以後過戶的房屋,有強制實價登陸的義務,因此可以透過屋主本人、當初的交易雙方或是房屋繼承人申請,申請流程,可到當地的地政事務所詢問。

    小結:首先,如果無法證明自己的原始的買屋價格,稅金可能差30趴.再者,代書跟履保公司的買賣合約書大部分是保管五年左右,就會全數銷毀,一間房子若是自住都長達10年以
    上,那麼很有可能當您賣屋的時候,代書跟履保已經沒有當初的買賣合約書,而且實價登陸也是靠人去登錄的,也總有失誤的時候,所以,靠人不如靠自己!
     
  2.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主要分成持有房屋的三種時期說明,這個表格列的很簡單到容易一目了然。在這裡特別提醒一下各位,這個表格的小重點:


    A.清潔費的部分是有分兩種:
    一個是因為賣房子而產生可扣除,另一種則是使用期間若是有聘僱瑪麗亞來打掃的費用,是不可扣除。
    B.能增加房屋價值或購買設備能用超過兩年以及改良,修繕的費用:
      這一項的定義到目前為止,是費用裡面界定最模糊的,因為改良及修繕的定義無法量化,因此建議各位如果要開發票的話,請在發票上面標示清楚以下項目:
    .
    a.    工程費用開二聯式發票
    b. 施工處確切地址(常漏填)
    c. 房屋所有權人名稱(常漏填)

    d. 發票上面的品項名稱前加上:增置、改良修繕等詞彙。
    當然,國稅局也會視您修繕的實際細項,去核定是否有實際上的「增置、改良修繕」作為,例如:修繕漏水壁癌認定上是沒問題,但是有聽到業界前輩說,廚具或是冷氣等增置設備等,費用全額認定,甚至不認定的說法,這就是課稅人員的裁量權而定了。

    .我們最常遇到的是坊間的施工師傅,沒有公司行號的狀況,只能開收據給業主,這樣有辦法認定嗎?
    有一說是報價單收據等無法認定亦另有一說是收據上須註明施工者全名身分證字號連絡電話及施工日期等,若是查稅人員有必要則會去向施工者查證該收據的真實性。所以發票是認定上比較沒問題(注意上方發票的開立方式),但是收據或報價單就是要賭一賭了。
    D.但若是什麼都無法提供呢?得按成交價額 5%計算
    未提示上開費用證明文件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 5%者,國稅局得按成交價額 5%計算得減除的費用總額。
     
  3. 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參考土地稅法§311項第2款),不清楚這一塊的朋友請詢問代書或是仲介,但是多問幾位以確保資料正確.
    1. 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
      (2)土地重劃費用
      (3)因土地使用變更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而之公告現值總額。
      (4)改良土地費用
       
  4. 土地漲價總數額(在政府的公告現值裡,土地買跟賣的差價):
    土地差價=

    賣出當年的公告現值)x(土地總面積)x(自己的持分範圍)(土地謄本買入當年的公告現值)x(土地總面積)x(自己的持分範圍)

    以上,成本費用的認定標準~篇幅不多,但是每一項都是攸關於您可以合法節稅的重要重點喔
                                                                             待續ing
arrow
arrow

    不動產顧問許宭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